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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