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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

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结果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用本规则规定的侦查措施和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处所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对于涉及被害人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六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六条

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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