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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七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八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三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四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