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35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35 条结果 · 第 2/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在确定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时,每个产品应当单独计算。 投资者及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应当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本规定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 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