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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

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 (四)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否附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

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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