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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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