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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六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前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八条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九条
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得公开和传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二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四条
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社会组织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行。 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条
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设置席位。 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二条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威胁、训斥、诱供或者讽刺等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四条
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