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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五条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发布。最后发布的公告的日期为公告日期。发布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发布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解释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九条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利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条
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二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以内提出上诉、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三条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三)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五条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六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脱逃或者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七条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三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四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