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本解释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同章节法条
第第六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一条第第六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七条第第六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三条第第六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九条第第六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第第六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五条第第六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六条第第六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四条第第六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条第第六百二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