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三条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三)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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