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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未作规定的,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