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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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