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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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