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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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