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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全文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 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方式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为送达;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可以依法留置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方式送达的,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写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