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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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