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第二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第二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第二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