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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