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审 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抗诉; (四)检察建议; (五)不支持监督申请; (六)终结审查。←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第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