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 (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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