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审 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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