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审 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第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第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