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审 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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