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二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