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九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九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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