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第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第七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