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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