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第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第七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