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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