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条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二百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第二百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第二百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第二百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第二百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第二百七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第二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第二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第二百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第二百六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