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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