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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