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条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二百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第二百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第二百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第二百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第二百七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第二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第二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第二百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第二百六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第二百六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