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二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