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法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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