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