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五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