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一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