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上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下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