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第一百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第一百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第一百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四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第一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第一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第一百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四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第一百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