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九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第一百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第一百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四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第一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第一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第一百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四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第一百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第一百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