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四十九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第一百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第一百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第一百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第一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第一百四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第一百四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四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第一百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第一百四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