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三条行政法第三章 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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