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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