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八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对书证的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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