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五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五节 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