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五节 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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