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六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五节 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