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十一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五节 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