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 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