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 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