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 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七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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