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 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第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