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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