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第三百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第三百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