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第三百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第三百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